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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难点”推进

2018-05-29 14:00:04   经济参考报

28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自然资源部获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3年多来,已经形成一些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性成果。下一阶段,改革工作将向一些难点问题做更深层次推进,包括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公共利益确定、宅基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等方面。

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块地”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头戏”。近日,自然资源部总结试点地区阶段性成果并部署下一步工作,改革中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始破题。

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试点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体系。截至2018年3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812宗,面积1.6万亩,总价款约183亿元。改革过程中,各试点地区摸清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底数,33个试点地区共查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约11.9万宗、141.5万亩。同时,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为入市改革廓清了权属基础。

尤其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经开始和资本市场结合。33个试点地区通过探索多种入市途径及配套措施,开展就地入市、调整入市等方式,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截至今年3月,试点地区共办理78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贷款金额约23.56亿元。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各地在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以及盘活闲置宅基地等方面进展明显。其中,大部分试点地区均已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截至2018年3月底,试点地区共办理农房抵押4.7万宗,抵押金额91亿元。另外,试点地区还通过探索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以及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统筹利用闲置宅基地。截至2018年3月底,各地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9.6万户、7.1万亩。

       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面。各地普遍将一些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建设用地,不再实行土地征收,缩小征地范围;在规范征地程序方面普遍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多元保障方面,通过入股安置等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针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指出,下一步各试点地区除了要严守试点工作的政策底线,“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的根本要求”,还要敢于触碰一些难点问题。

       陆昊强调,这些难点问题包括: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公共利益确定,既公开公平公正又科学简便的程序设计,合理期限的多元保障机制,国家、集体和个人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实施主体、入市交易规则、入市的集体决策程序、入市与规划关系等问题;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载体、形式、外延界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业内专家表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始终是重点问题。这方面既体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同时也体现在农地征地的利益补偿方面。

       针对农地改革未来的探索方向,5月23日,在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等机构主办的“美丽国土与乡村振兴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等土地配置制度的改革要实现乡村平等发展权。

       刘守英认为,“必须要改革宅基地的补偿分配制度,用农民宅基地的财产权交换福利分配权”。他表示,宅基地制度改革还可以进一步探索对于外村人和外来资本的有序开放,以及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同权问题,同时处理好乡村规划用途管制和集体行使宅基地治理权利之间的平衡。

       对于农地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魏后凯说:“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进行房地产等产业开发,但是农村的集体用地不可以。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需要建立一个依靠农业农村的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保障机制,这也是未来需要探讨的理论跟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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